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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环境信用标牌,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工作

文章分类:标牌新闻|发布时间:2016-11-17


      环保厅将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届时,企业将分红黄绿标识。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日前,省环保厅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其中,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办法》规定,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为促进企业整改,建立记分核销机制,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后,可核销记分。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应当定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检局、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